立院三讀「使用牌照稅法」修法 擴大照顧身障者

立法院會13日三讀通過「使用牌照稅法」修法,第7條三讀條文修訂,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此舉為擴大對於身心障礙者的照顧,減少民眾照護上的不便。

立委林思銘提案說明,無駕照的身心障礙者,其提供交通車輛協助照護之二親等以內親屬,未必同居住於一處或設於同一戶籍,故應僅就提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數量,作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而不應以該二親等以內親屬之居住地去做規定限制,造成民眾實際照護上之不便。

三讀條文修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三讀條文指出,但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2,400立方公分、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衛福部日前書面報告回應,有關這次修法,旨在擴大身心障礙者之實際家庭照顧者使用交通工具之權益,減輕其家庭照顧負擔,立意良善。但使用牌照稅法之主管機關為財政部,建議由財政部審慎評估,衛福部尊重立院審議結果。

財政部長莊翠雲日前表示,考量同居事實認定困難,恐產生徵納爭議,並造成身障者之親屬間競相申請免稅,易滋生租稅優惠浮濫情形。

莊翠雲提到,另徵詢地方政府意見,均表示恐產生形式同居或僅聲稱同居規避稅負情事,且現行供身障者使用車輛之免稅規定,已兼顧照顧身障者之需求,不宜擴大免稅範圍,以免增加地方稅稽徵機關同仁查核負荷及影響地方政府財源。

身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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