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訴訟判定 損失才能列報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遇到商業糾紛,遭客戶提起訴訟,雖預估將發生損失,但尚未經法院判決確定時,公司估列的損失尚未實現,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不得列報為損失。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3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500萬元,公司說明這筆損失主要是客戶提起法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目前仍在訴訟程序中,但預估訴訟損失極有可能發生,因此在申報營所稅時列報。

經國稅局審查,認為這筆訴訟損失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尚未實際發生,決定剔除並補稅100萬元。
依相關法規,營利事業損失在未實現情況下,只有部分特殊情況可列報為費用或損失,主要包括五大類。第一,符合所得稅法規定,因短期投資的有價證券進行估價所產生的跌價損失,可以列報。
第二,因存貨市價下跌而產生的損失;第三,職工退休金準備、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四,符合查核準則規定的備抵呆帳;第五,若有其他法律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也可列報未實現損失或費用。
國稅局強調,除上述特殊情況外,營利事業在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過程中所產生的未實現損失或費用,均不得列報,企業若未依規定列報,可能面臨補稅或罰款的風險。
國稅局表示,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企業列報費用與損失,原則上僅以實現者為限,最常見錯誤是當企業因業務爭議進入商業訴訟時,尚未判決確定的賠償或損失,就屬於「未實現」,不可申報為損失,必須等到法院判決確定後,才能依法列報。
國稅局呼籲,企業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所列報損失及費用是否已實現,並應依前開規定,在申報書內自行調整減列未實現費用及損失,以免遭調整補稅。
國稅局重申,營利事業申報營所稅時,應依規定列報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發生的成本及費用,必須符合「已實現」原則,只有前述五種例外可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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