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境外電商節稅有眉角 35個國家或地區可申請營業利潤免稅

隨網路跨境交易日益頻繁,許多企業會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在給付這筆費用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可留意電商所在國家跟台灣是否已簽署租稅協定,若有,可依規定申請營業利潤免稅,達到省稅效果。
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給我國境內買受人,根據買受人是個人(B2C)或營利事業(B2B),報繳所得稅方式有所差異。若買受人是企業,是由企業在給付款項時扣繳;但若對象為個人,則應由境外電商在每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報繳。

因此對企業或機關團體而言,在付款給境外電商時,就要記得辦理扣繳,依規定是按給付額以20%扣繳率來扣繳稅款。 若境外電商有申請核定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等,企業可依核定的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境外電商的所得額,再依扣繳率20%扣繳稅款,扣繳稅額可望降低。
另外,若該境外電商所在地國家已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則可申請適用該協定減免租稅。截至目前,台灣已與35個國家或地區簽署並生效全面性租稅協定,包含新加坡、日本、南韓、加拿大、英國等。
南區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設置國家,若與台灣簽署租稅協定,銷售電子勞務給我國營利事業所取得的營業利潤,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填寫申請書並檢附所在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居住者證明、合約書影本、委任書、所得相關證明等資料,向台灣國稅局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
若境外電商在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前,與其交易的台灣企業已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繳納稅款,則可在取得營業利潤免稅核准函後,向國稅局辦理退稅。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針對有交易往來的境外電商,可檢視確認該境外電商所在國家或地區是否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並適時提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藉以降低租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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