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列報修繕費 兩種情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申報營所稅,若有修繕費支出,應以實際發生且與營業活動有關的相關支出為限,而依據修繕費支出性質、所產生的效能,共分為兩種情境列報,一是列為當年度費用,二是列為資本支出,依年限分攤折舊。
北區國稅局解釋,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未實現的費用及損失,除特定情況外,原則上不予認定,因此企業若要列報修繕費,同樣僅限已實現、已發生的支出。
另外,國稅局提醒,依規定,修繕費支出若支出金額超過8萬元,且足以增加原有資產價值、耐用年限超過兩年,應將該支出列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依其效能所及年限分攤折舊費用。
何謂可增加原有資產價值的修繕費?國稅局舉例,像是室內配電設備換置、為了防水加築水泥圍牆等。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會計年度結束前,如有尚未實際發生而自行估列及未依規定資本化的修繕費,稽徵機關將依法予以調整補稅,並依所得稅法規定,就核定補徵的稅額按日加計利息。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3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修繕費1.5億元,國稅局查核發現,公司按月估列修繕費,在當年度結束前,尚未實際發生支出合計約1億元;另外有部分修繕費,單筆支出超過8萬元,且具有延長原設備使用年限或提高資產效能金額合計4,000萬元。
國稅局依規定調減估列修繕費支出及轉列原設備資本支出認列折舊費用,補稅高達2,700萬元,同時要加計利息。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或損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所規範損失及費用之認列規定,並妥善留存發票及領料單據,以備查核,避免因列報不當而遭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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