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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外商降低扣繳稅率 三方式

外商在台灣提供勞務取得報酬,依規定,台灣方面給付報酬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按20%扣繳率扣取稅款,不過實際上,營利事業有三條路可降低扣繳率,減少在台繳納稅款。

首先,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其次,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技術服務報酬適用15%;第三,以所得來源認定原則規定,核實計算所得額。

這三種方式,都須向國稅局申請核准或認定,此外適用條件與效果都有一些差異,外國營利事業如想申請,應特別留意並綜合評估。

以適用條件而言,如要適用租稅協定,外國營利事業應取得與台灣有簽署所得稅協定國家所核發的居住者證明,且應載明該外商就「所得稅」為當地之稅務居民,且如外商擬申請多年度適用,則所有年度都應有居住者證明。

另外,若要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申請主體要件是三條路中最為簡便,僅規定須為總機構在台灣境外的營利事業,不論該外商在台是否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但對於客體要件卻較為嚴格,僅限四種類型服務且須「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

實務上,不乏有申請案件以成本加成收取服務報酬,被稽徵機關質疑是否符合「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也有稽徵機關鑑於現今資訊系統發達,而要求外商詳細說明服務報酬「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情形。

第三,若要採核實認定,這類型案件審理,稽徵機關對於實際成本費用範圍與憑證都會確認,反觀外國營利事業,出於機密或提示文件困難考量而多有不願,因此這類申請案審理期間通常較長,申請難度也較高。

目前稽徵機關有接受外國營利事業未提示實際資料,而按服務項目適用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案例,適當緩解徵納雙方分歧,後續發展值得留意。

此外這類申請案還可配合所得來源認定原則第10點第三項規定,以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移轉訂價證明文件、工作計畫紀錄或報告等主張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則所得額將再乘以境內利潤貢獻度,得出歸屬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計稅。

實務上,合約內容可能複雜多元,例如外商取得勞務報酬可能包含服務報酬與績效獎金,兩者均可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與所得來源認定原則第15點規定,但僅服務報酬可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因此服務報酬與績效獎金比重高低,將影響課稅所得額。

由於一份合約僅能申請一種優惠扣繳稅率,因此外國營利事業在評估採行何種方式時應整體評估;如遇核准期間屆期或合約續簽,外國營利事業也得重新檢視擬採行方式。

建議外商應綜合評估申請效益及所需成本,採取對自身最有利方式,在取得稽徵機關核准前,給付人於給付時仍應按20%扣繳率扣取稅款;待取得適用核准後,另案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此外財政部近年考量法令整體一致性,陸續修訂上述三種方式的退還扣繳稅款期間,原則上均延長為十年,惟因相關法令修訂時點不一,於修正生效時原已逾五年時效者,即不適用修正後規定。如有過往合約可申請適用,務必確認期限。(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瑩瑩口述,記者翁至威整理)

所得稅 稅款 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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