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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的人不能先提離婚?兩岸離婚制度一次看懂

臺灣法律規定除了婚姻破綻外,仍須由責任較小的一方才能訴請離婚。離婚示意圖/ingimage
臺灣法律規定除了婚姻破綻外,仍須由責任較小的一方才能訴請離婚。離婚示意圖/ingimage

丈夫被妻子發現外遇後,故意告訴妻子自己是被設下仙人跳且還欠下許多債務需償還,為了不牽連到妻子為由向她提離婚。妻子不但不相信也不願離婚,丈夫另以「夫妻生活習慣、作息不同,導致彼此無法同居」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法院應如何判決呢?

臺灣法律:除了婚姻破綻外,仍須由責任較小的一方才能訴請離婚。

依據台灣《民法》規定,對導致離婚的事由,有過失的一方不得訴請離婚。實務上,夫妻雙方通常都對婚姻破裂有責任,只是程度不同。最高法院曾放寬「可歸責」的要件,若雙方均有責,則比較責任輕重,允許責任較輕的一方向責任較重的一方請求離婚;若責任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本案中,這對夫妻雙方有難以維持婚姻的原因,但丈夫的外遇行為其可歸責性大於妻子。就算男方訴請離婚,法院也難認合理不應准許。

大陸法律:只要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不論責任大小,均可訴請離婚。

根據大陸《民法典》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應當准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准離婚。」因此,本案中縱使丈夫外遇有過錯,甚至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審理時仍應依規定綜合考量: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若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則應准予離婚;若尚有修復可能,則不予准許。可見,本案中,丈夫訴求離婚,法院會准許。

兩岸律師楊軒廷提醒:

臺灣法律不允許責任較大的一方訴請離婚,多半是受傳統觀念影響,認為必須為過錯付出代價,以維持事理衡平。但在現實中,若夫妻間已無復合可能,強行不准離婚,反而可能製造更多社會問題,值得我們深思。

本文由《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授權轉載,原文章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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