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國外佣金 三類不適用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需留意支付對象限制,若為出口廠商或其員工、國外經銷商、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的國外其他廠商,不能在申報營所稅時列報佣金支出。
舉例來說,甲公司申報營所稅時,列報佣金支出1,000萬元,經查甲公司所提示合約、出口報單、匯款單及居間仲介往來郵件等資料,查得其中200萬元是支付給乙君的佣金,而乙君是甲公司出口至香港A廠商的員工,依前述規定,相關支出不能列報,調減佣金支出200萬元,補稅40萬元。
台北國稅局表示,依規定,佣金支出應依企業提示的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證明文件核實認定,且外銷佣金超過出口貨物價款5%,經依規定取得有關憑證,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據並查核相符者,可予以認定;支付佣金應以統一發票或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樣的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為憑。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對象,如果是出口廠商或其員工、國外經銷商、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將不能列為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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