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移轉土地 留意起訴日
民眾出售土地時,土增稅若要適用自住優惠稅率,地主或配偶、直系親屬須在出售時(立契日)在當地設有戶籍,而如果是法院判決移轉土地,在認定戶籍要件時,是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為認定時點。
屏東縣財稅局舉例表示,陳先生(化名)經法院判決移轉名下土地,經查該案於2023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起訴,至2025年10月1日判決確定,同年11月5日向稅捐單位申報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增稅。
財稅局指出,查核是否完成戶籍登記時點,應以向法院起訴日,也就是2023年6月1日為準,若陳先生2025年11月3日才將戶籍遷入,在起訴日前一年內查無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仍不符自住稅率規定,應依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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