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共有房屋 省稅有撇步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多屋族在面臨繼承共有房屋時,可妥善規劃戶籍設立方式,例如善用直系尊親屬(如爸媽)戶籍設立,讓所有繼承人皆能享有自住優惠稅率,降低房屋稅負擔,最大化優稅效果。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自住房屋」是指個人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及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於該屋「辦理完成戶籍登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內等條件,可享有1.2%自住稅率。
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合計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還能享有1%優惠稅率。
稅務局舉例,竹科王媽媽與兩位女兒今年共同繼承王先生A房屋,三人各持分三分之一,但王媽媽與大女兒已分別於另外兩處各自持有B、C兩間自住房屋,該如何規劃,才能讓三間房屋都適用自住稅率?
依規定,自住房屋須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理完成戶籍登記,稅務局建議王媽媽,將自己戶籍遷入繼承的A房屋,小女兒戶籍遷至B房屋,如此一來,三戶房屋都符合規定,都能享有自住優惠稅率。
稅務局說明,房屋稅2.0新制上路後,針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的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調高為2.6%至4.8%,採「全國歸戶」、「全數累進」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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