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戀偷用姊姊身分證結婚?法院不買帳:兩人知情且自願不屬無效

根據台灣《民法》規定,若一方因遭受他方詐欺或脅迫而結婚,可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示意圖,非當事人。圖/ingimage
根據台灣《民法》規定,若一方因遭受他方詐欺或脅迫而結婚,可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示意圖,非當事人。圖/ingimage

一對熱戀中的男女,因女方尚未達到法定婚齡,竟鋌而走險,竊用姊姊的身分證完成結婚登記。多年後,男方對這段婚姻心生悔意,以「女方冒用姊姊身分證」為由,向法院訴請撤銷婚姻,或確認婚姻無效。這樣的請求,法院能受理嗎?

臺灣法律:雙方皆知情並自願 登記資料有瑕疵不構成撤銷婚姻事由

根據台灣《民法》規定,若一方因遭受他方詐欺或脅迫而結婚,可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法律定義的「詐欺」,必須是結婚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欺騙,因而違背了真實的結婚意願。

本案中,雖然女方冒用姊姊身分證以掩蓋年齡不符,但關鍵在於男方自始至終都對此知情,且自願結婚,法院自然不會撤銷兩人的婚姻。

大陸法律:登記瑕疵不等於婚姻無效 法院不得擴張解釋

大陸《民法典》對於婚姻無效的事由採取「列舉主義」,明確限定在三種情形:重婚、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或未達法定婚齡。法院不得擴張解釋。本案屬於結婚登記程式瑕疵,並未列入《民法典》明定的無效婚姻範疇。即使男方事後反悔,向法院訴請確認婚姻無效,人民法院也只能依法駁回。

兩岸律師楊軒廷提醒:婚姻登記不僅僅是形式

儘管兩岸法律規定有所差異,但共同點都落在對於婚姻法律效力的重視。婚姻登記絕非兒戲,一旦涉及年齡、身分或登記程序瑕疵的婚姻爭議,其背後牽涉的法律關係複雜,建議當事人應儘早諮詢專業律師,以釐清自身權益及可能的救濟途徑。

本文由《宸軒兩岸法律事務所》授權轉載,原文章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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