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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企業併購法修正案 設產控公司享優稅過頭關

稅務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稅務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10)日初審完成《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將提供租稅優惠以鼓勵籌組產業控股公司,企業組成產控公司、符一定條件,被收購公司股東所產生的證券交易所得,可選擇緩課最低稅負。

國發會評估,修法通過後能達到五年成立15家產業控股公司目標。

立法院經委會昨日排審企併法修正草案並完成初審,明定以企業併購法第29條股份轉換方式成立、且符一定條件,被收購公司股東所產生的證券交易所得,可選擇免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課稅,並於實際轉讓時再課徵。

企業併購法初審情形
企業併購法初審情形

不過罰則方面,政院版企併法草案第52條之1明訂,成立產業控股公司須依財政部規定格式向稅捐單位申報,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者,罰5至50萬元;限期責令補報而未補報者,罰10至100萬元。因昨日立委對此仍未完全達成共識,這部分決議送院會協商。

立委質詢,企併法修正是要鼓勵以大帶小、強強聯手、還是中小企業整合?國發會主委葉俊顯表示,基本上樣態沒有限制,只要達成產業愈來愈強大目標,且不限製造業。就國發會與產業公協會接觸,包括醫療器材、工具機、觀光業等都很贊成修法。

葉俊顯表示,過去十年只有九家成立產業控股公司,未來修正案通過後,能達到五年成立15家產業控股公司目標。此外,依規定,適用這項租稅措施的產業控股公司須由國發會認定,並授權國發會會同財政部就認定要件訂定相關子法。

經濟部長龔明鑫表示,對中小企業來說,併購時拿到是股份並非現金,卻要繳稅,因此缺乏併購誘因。此次修法為鼓勵企業持續擴大經營,明訂企業併購法第29條股份轉換方式成立之產控公司,被收購公司股東所產生的證券交易所得可緩課,像產創條例員工分紅也有緩課機制,等到實際轉讓時再課稅。

不過罰則方面尚未達成共識,民進黨立委賴瑞隆主張罰則應提高,給予行政機關更大裁罰空間,同黨立委邱志偉則認為,申報文件能否到位並非全操之在企業,若罰太重可能降低誘因;國民黨立委楊瓊瓔則認為可討論。因當場未能達成共識,審查會主席、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裁示該條文保留送協商。

國發會 併購 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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