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戶後解約 土增稅不能退
台中市稅務局表示,民眾若已完成土地買賣移轉登記(即已完成過戶),後來雙方因故解除契約,視同新的「所有權移轉」行為,不僅原本繳納的土增稅不能退還,還得因為又一次移轉,再次申報、繳納另一筆土增稅。
有民眾向稅務局詢問,若土地已完成買賣移轉登記,但後來雙方因故合意解除契約,是否可退還當初所繳納的土增稅?
台中稅務局解釋,依現行規定,只要土地買賣完成,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就代表這筆交易在法律上已生效,之後即使雙方協議解除契約、將土地返還原地主,仍屬於新的「所有權移轉」行為。
稅務局說明,當買賣雙方達成共識、決定解除契約時,需共同檢附合意解除契約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先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增稅並完成繳納程序,之後才能持完稅證明文件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所有權的返還移轉登記,也就是說,返還過程在法律上與一般的土地買賣相同,都屬於一種所有權移轉的行為。
稅務局指出,土增稅是針對土地移轉時因地價上漲所產生的增值額課徵,無論是初次買賣移轉,或是後續因解除契約再辦返還移轉,只要發生所有權變更,就必須依法課徵土增稅,因此,民眾即使解除契約、將土地歸還給原地主,也不能主張退稅。
稅務局提醒,若民眾在簽訂土地買賣契約後,尚未完成登記前就解除契約,則因所有權尚未移轉,可不必繳納土增稅,但若已完成登記,則屬於稅捐法上「既成事實」,無法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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