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者設帳簿 才能核實計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其他所得者若依規定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且據實申報,可核實認定所得額,有機會低於國稅局以財政部部頒標準計算而得的所得額。
依《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應詳細記載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至少應分別保存十年及五年,並以當年度實際業務收入來減除成本、費用支出後餘額為所得額,列入當年度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每年都會頒訂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舉例來說,據財政部公布的113年標準,律師的必要費用率為30%,也就是以核定收入總額的30%為必要費用,配合政府辦理法扶案件及義務辯護案件收入費用率為50%;會計師、建築師皆為35%。
國稅局指出,當執行業務者未依規定設置並保存帳簿、憑證時,稽徵機關就會依前述部頒標準計算必要費用並核定所得額。
如果執行業務者認為,依部頒標準所計算出來的所得額較高,實際上並沒有賺這麼多,則應依法設置並保存帳簿、憑證,才能提出來供稽徵機關作為核實認定所得額的依據,也才有機會爭取按較低所得額核實申報。
國稅局說明,依規定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除可據以核實認定所得額,還能享有相關稅務優惠,例如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業務時,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同一年度可適用盈虧互抵。
所謂執行業務者是指非基於雇傭關係提供專業性勞務,在受託範圍具有獨立裁量權,例如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地政士等,其執行業務所得在減除成本費用後,併入個人綜所稅申報;其他所得者則指補習班業者、幼兒園及養護機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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