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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買地可以只繳一半地價稅?稅務局揭「這日期」才是判斷基準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近日接獲民眾吳先生詢問,他在今年6月底購買土地,是否只需繳納半年的地價稅?稅務局說明,地價稅是以年度為單位課徵,並不依持有月數分攤,關鍵在於「8月31日」這一天誰是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人。
地方稅務局指出,依《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的課稅期間為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而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只要在這天之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登記,即使新買土地的時間不到一年,仍須繳納該筆土地「全年的地價稅」。反之,若土地是在9月1日之後才完成所有權移轉,則當年度的地價稅由原地主負責繳納。
稅務局提醒,許多民眾在買賣契約中,會自行約定由買方或賣方負擔地價稅,這屬於雙方之間的私下約定,並不會影響政府認定的納稅義務人。地方稅稽徵機關仍會依照地政機關於8月31日當天的土地登記簿資料,向登記的土地所有權人開徵。
稅務局說,若民眾近期有買賣土地或辦理過戶,應注意地價稅繳納對象及時程,避免誤以為「半年持有就只繳半年稅」,導致漏繳或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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