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繼承未償債務 須留意遺產扣除額
為避免重複計算,北區國稅局表示,針對短期連續繼承案件,未清償債務若在前次繼承時已自遺產中減除,五年內再次繼承時,應從「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內減除。
舉例來說,陳先生(化名)的配偶陳太太三年前死亡,留下一筆未償債務銀行貸款1,000萬元,以及一筆土地6,000萬元,三年前,這筆貸款經國稅局核准,已自陳太太遺產中扣除。
陳先生三年後死亡,陳先生的兒子發現陳先生截至死亡日,尚未清償母親所遺留下來銀行貸款、仍有800萬元餘額,向國稅局主張這筆未償債務800萬元。
國稅局指出,前次已課過遺產稅的6,000萬元土地,不計入遺產總額。但800萬元未清償債務,前次繼承時已經核准減除,這次應自「不計入遺產總額」中扣除。也就是說,此次繼承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為5,2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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