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扣除醫藥費 兩要件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並非所有醫療院所收據都能適用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藥品示意圖。圖/AI生成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並非所有醫療院所收據都能適用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藥品示意圖。圖/AI生成

就診時拿到的醫藥費收據,是否都能列入綜所稅扣除?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並非所有醫療院所收據都能適用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要注意是否符合兩要件。

首先必須是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出具的單據,其次是,領有保險給付部分不能重複申報。

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所規定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立法目的在於保障民眾因身體病痛或生產所需支付的必要費用,屬於生活中難以避免的支出,因此允許納稅人從所得中扣除,以減輕負擔,不過,因醫藥費收據數量龐大,查核困難,為避免浮濫或不實收據被濫用,法條才會嚴格限定必須由合格醫院或診所開立,才得以認列。

舉例來說,花花(化名)在2023年綜所稅結算申報時,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共30萬3,634元,其中19.5萬元來自一家A診所收據,經稅局查核,發現A診所並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也不在財政部公告的「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名單」中,因此不符合扣除要件。

最後國稅局不予認列,核定補稅7.8萬元,花花不服,提出復查,主張確實有醫療需求,支出亦屬實際費用,但因不符所得稅法規定,最終仍被駁回。

國稅局提醒,民眾若想在報稅時列舉醫藥費扣除,應事先確認醫療院所資格,避免事後被刪減或補稅,可先到衛福部國健署網站查詢「全國健保特約醫療機構名單」,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確認「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名單」,只要在申報前確認院所是否符合資格,就能安心列舉,不必擔心因誤解規定而多繳稅。

財政部 國稅局 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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