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救濟追稅期縮短 課徵期間約減少一至兩個月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自今年6月25日起,民眾對於稅單提起行政救濟並暫緩執行案件,恢復追稅期計算的時間點提早至行政救濟確定日(如法院判決日),對納稅人而言,追稅期約減少一至兩個月。
國稅局官員解釋,這個新規範是依據最高行政法院今年6月4日做出的裁定見解,財政部已於6月25日發布解釋令統一作法。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徵收期間是自繳納期間屆滿隔日起算五年,但徵收期間截止前,只要欠稅案件已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就可繼續執行五年;且在五年期滿前,行政執行分署已開始執行,還可再繼續執行五年,等於徵收及執行期間,前後共15年。

而當稅捐暫緩執行、或停止執行,計算五年徵收期間時,要將暫緩執行期間扣除;簡單來說,五年徵收期計算,當進入行政救濟、暫緩執行時,就會先按下暫停鍵,等到行政救濟結束後,才會重新延續計算追稅期。
問題在於何謂「行政救濟結束」?財政部過去解釋令認為,應以補稅單上的繳納期限為準,在那之後恢復計算追稅期;但最新解釋令則提早至行政救濟確定,就恢復計算,對納稅人而言,整體追稅期會減少。
舉例來說,若民眾於2020年1月收到一張稅單,原本徵收期間是到2025年1月期滿,但民眾在2021年1月提起訴願並申請暫緩執行,直到2023年1月訴願確定,2023年3月國稅局發出確定的稅單。
原先規定,是直至國稅局2023年3月發出稅單上的繳納期限,才開始恢復計算追稅期;調整後,現行是從2023年1月訴願確定後,就恢復計算追稅期,提早開始計算、追稅期就提早結束。
國稅局指出,新制上路後,北區清查可能受影響案件,截至6月30日止有24件案件因徵收期間重新計算而不再繼續執行。
雖追稅期縮短,但國稅局提醒,欠稅人切勿心存僥倖,即使徵收期間屆滿後,若因有行政救濟而順延,稅務機關在十年執行期間內仍可強制執行欠稅,一旦查得欠稅人有財產、收入,或有規避、隱匿財產情形,將與行政執行署合作,包括查封扣押財產、所得,甚至向法院聲請管收等強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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