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變更要保人 視同贈與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若父母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即便沒有金錢往來,也視同無償轉讓保單價值,依法屬於贈與行為,必須申報並繳納贈與稅,否則將被補稅、甚至挨罰。
台北國稅局表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當財產所有人無償將資產轉讓給他人,並獲對方同意接受時,即構成贈與行為,需依照規定申報贈與稅。
這在保單轉讓上也同樣適用,國稅局指出,實務上,常見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繳納保險費,而在子女成年後,透過變更要保人方式,將保單轉移給子女,儘管只是紙上變更,卻視同財產移轉,須依照保單變更當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申報贈與稅。
舉例來說,小美(化名)於2023年投保年金保險,保單以她本人為要保人,女兒為被保險人,到了2025年2月,她將要保人變更為女兒小花,但未依法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查核後,認定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為500萬元,超過當年度贈與免稅額(244萬元),因此要求小美需補繳稅款25.6萬元,並另處罰鍰。
另外國稅局提醒,如果保戶在變更要保人後兩年內死亡,且變更後的要保人為過世者(被繼承人)的配偶及依民法各順序繼承人與其配偶,則贈與保單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國稅局提醒,若民眾已完成保單要保人變更,但尚未申報贈與稅,只要尚未被檢舉或遭查核調查,可主動向國稅局補報補繳,並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加計利息後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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