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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申報 別漏股東往來債權

財政部。 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 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若被繼承人生前為公司股東,且公司帳上記載有「股東往來」項下的債權餘額,繼承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將這筆債權視為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依法列入申報範圍。

高雄國稅局提醒,若未依規定據實申報,經查獲後除需補稅外,也可能面臨加計滯納金與裁罰。

國稅局解釋,所謂「股東往來」,指的是公司帳上與股東間的借貸或資金拆借往來,例如股東借錢給公司周轉,或代墊支出等情形,若被繼承人生前與其投資公司存在這類金錢往來,且截至死亡日止,公司帳上仍記載該筆「股東往來」為應付股東的債務,即構成被繼承人的債權,依法應計入遺產總額。

國稅局在實務上,經常發現繼承人未注意公司帳冊中「股東往來」的餘額,或誤以為僅股票、現金、不動產等資產才須申報,導致遺產申報內容不周延,進而產生補稅風險。

國稅局指出,尤其在家族企業中,被繼承人往往擁有主要股權,資金進出頻繁,股東往來數字可能金額不小,若未主動揭露,極易遭查核補稅。

為確認債權屬實,國稅局提醒,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一併檢附公司資產負債表、詳細股東往來明細、被繼承人持股比例、公司章程與股東會紀錄等相關文件,以供稽徵機關審查,若繼承人無法說明或舉證,稅局仍可依帳載數據核定遺產稅額。

此外,即便公司資金尚未實際償還,該筆債權仍屬「被繼承人之應收債權」,不因未收回而免列申報。國稅局強調,遺產稅採「實質課稅原則」,只要財產權利仍屬於被繼承人名下,在未依法移轉或消滅之前,即應列入遺產稅計算基礎。

國稅局建議,繼承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務必詳實盤點被繼承人生前所有財產,包括與公司間的債權往來,確保資料正確無誤,才能避免日後補稅與罰鍰風險,保障自身權益。

遺產稅 股東會 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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