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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網紅流量變現 當心公平法紅線

網紅與廠商合作生態從過去的「業配」走向「團購」,不少百萬網紅開始當起「團爸團媽」。不管是網紅業配或是團購,都受到《公平交易法》約束,想要將粉絲的信仰或流量變現,不可不慎。

近年消費者逐漸對網紅業配感到疲乏,廠商開始找網紅合作團購、以分潤方式將雙方利益綁在一起,網紅的報酬也隨銷售額成長而增加,利潤上看千萬。當團購成為網紅主要獲利模式的同時,必須注意法律上的義務與責任。

公平會委員會議曾決議,鴻辰通訊公司、麥露奧公司及團購事業澤盈工作室、水雲齋公司、雙正公司、王君共同銷售「Airvida穿戴式空氣清淨機」系列商品,因有廣告宣稱不實而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而開罰。這是公平會首次針對團購事業貼文銷售商品涉有廣告不實進行開罰,也是公平會第一次對於「網紅團購」廣告不實開罰。

公平會處分更指出三大重點,包括當網紅用自己名義對外刊播貼文與銷售商品時,已不是「代為轉發」,而是用自己的帳號名義行銷與販售,也代表網紅不再只是單純接案者;當網紅與廠商有分潤約定,不只是被動領固定費用,而是從銷售結果中獲利,主動賣愈多、賺愈多,網紅在整個銷售鏈的角色更像「共同行銷人」或賣家;公平會認定團購網紅與廠商是合作關係,不是純粹的廣告代言人或發文者,而是與業者共同完成廣告與銷售流程,網紅也是廣告行為人。

透過這個案例,網紅應該要意識到不能再用「我只是轉貼或接案」作為免責依據,尤其有收入分潤、貼文主導、回覆詢問等實質銷售參與,將被認定為廣告行為主體。既然網紅是廣告行為主體,就不能宣稱「不知道內容真實性」或「自己不是專家」來免責,只要未善盡查證責任也會構成過失,不可主張無責任。也就是,只要網紅有貼文、有分潤,就要對內容真實性負責。

那是否單純的「業配」就可以不用注意公平交易法?並非如此,因為當網紅接受廠商報酬或利益,用貼文或影片發表意見或推薦,就屬於薦證廣告,必須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

依規定,薦證廣告須遵循兩大原則,包括「薦證廣告真實原則」,網紅內容須忠實反映薦證者真實意見、信賴、發現或其親身體驗結果,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揭露利益關係義務」,若網紅與企業間具有非一般大眾可合理預期的利益關係,就須對外揭露。

也就是,網紅須明確說明分享內容是否有從廠商那邊獲利,避免粉絲誤以為或誤信為單純分享、而非廣告。例如生活類網紅收到廠商贊助的電器用品或業配報酬,在社群平台刊登實際使用的推薦文章或影片,為避免觀眾誤解,網紅須清楚揭露收受廠商報酬而撰擬貼文或製作影片事實。(拓威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蕭富庭口述,記者邱琮皓採訪整理)

網紅 廣告不實 團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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