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車業兼營長照接送 免稅
長照3.0明年上路,財政部昨(25)日函釋,租車業、計程車等若與地方政府簽定契約,成為長照特約單位,並兼營長照接送服務時,這部分服務視同政府委辦社會福利,可免徵營業稅。
《營業稅法》原本就規定,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的社會福利團體、機構及勞工團體,提供社福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社福勞務者,免徵營業稅。也就是,政府委託辦理社福勞務的長照機構,在提供服務時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實務上有小客車租賃業與地方政府簽定特約長照服務契約,為長照給付對象提供交通接送服務,等於除本業外,還兼營長照交通服務,接送長照給付對象於住家、醫療院所或日照中心間往返。
官員表示,由於這類樣態日益增加,財政部主動詢問衛福部。衛福部表示,配合長照3.0上線,相關長照服務升級,仍會鼓勵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客運服務)業等參與長照服務,這也是未來長照交通接送服務的一環。
衛福部指出,租車業、計程車等,要提供長照接送服務,都應先經過地方政府審核同意,並簽訂行政契約為長照特約單位,才能從事相關業務。因此,長照特約單位所提供的交通接送服務,應屬於政府直接委辦的社福勞務範圍。
財政部昨日發布解釋令,針對租車業等兼營長照接送服務,只要經地方政府審核同意並簽訂契約為長照特約單位,相關服務費收入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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