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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給朋友救急收50萬元利息 報稅漏掉這一筆慘挨罰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若因私人借貸關係而收取利息,該筆金額依法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所列的「利息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若未據實申報,經查獲將補稅並加罰,切勿心存僥倖。
舉例來說,阿文與小朱(化名)為多年好友,小朱因投資失利急需資金,於是向阿文借款1,000萬元,雙方簽訂借貸契約,約定年息5%,小朱在2023年實際支付利息50萬元給阿文,然而阿文在同年度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時,並未將這筆利息列為所得,經稅務機關查獲後,依法補稅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指出,利息所得的範圍不限於銀行存款產生的利息,只要是個人從他人那裡收取資金報酬,包括親友間的借貸或其他形式的債權關係,都屬於應稅範疇,尤其近年來民間借貸頻繁,許多民眾未注意申報義務,容易違法而不自知。
為鼓勵民眾主動補正,國稅局提醒,若發現有漏報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亦未被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調查前,自行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漏稅金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雖需加計利息,但可免除處罰。
國稅局最後呼籲,誠實申報是納稅人的基本義務,尤其利息收入看似金額不大,但若漏報遭查,不僅補稅還要被罰,民眾若有相關疑問,也可主動洽詢稅務機關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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