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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賣房七樣態適用單一稅率 房地合一稅以20%課徵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2.0稅制針對短期持有就出售課以重稅,不過若符合七種非自願出售情形,可適用單一稅率20%,免以最高45%的差別稅率課徵,避免因為這些非自願、也非基於炒作的情況,無辜被課重稅。
房地合一稅2.0針對個人短期炒作不動產課以高稅率,持有期間在兩年內稅率高達45%、超過兩年未逾五年,稅率也達35%,但為避免傷及無辜,針對七種非自願賣房樣態,可適用單一稅率20%。
七種情形包括,第一,個人或配偶在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理完成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後來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必須賣房;第二,出售在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的土地與房屋。
第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房地遭強制執行而移轉;第四,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的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
第五,取得家暴令,為了躲避家暴者而賣房;第六,與他人共有房屋,其他共有人在未經其同意下,就交易房地;第七,繼承取得房地,也一併繼承以該房地為擔保的未償債務,因資力不足償債而出售房地。
台北國稅局分享案例,小美(化名)在結婚時,母親送她一戶A房地當嫁妝,但婚後遭到先生言語及肢體暴力,小美為躲避先生家暴無法正常工作,又有兩名就讀幼兒園子女,家庭開銷吃重,只好忍痛賣掉嫁妝,沒想到卻收到國稅局通知,要補徵上百萬元房地合一稅。
小美因此向納保官求助,發現癥結點在於,小美婚後一開始是居住在另一處B房地,因此家暴事件發生地是在B房地,小美出售嫁妝A房地,才會沒有被稅局認定為家暴情形,未適用20%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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