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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贍養費怎麼給才免稅?國稅局教你一招避開贈與稅

離婚財產處理經常遇到財產分配或支付贍養費是否需要課稅的問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現行稅法函釋,只要是根據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所進行的財產或金錢給付,原則上不課徵贈與稅,也不需列入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但若離婚後額外給付,且無法證明是當時約定內容,這部分將視為「無償贈與」,依法要補稅,甚至受罰。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財政部於2000年與2002年發布的函釋,夫妻在協議離婚或經法院判決時,如一方應給付財產或贍養費予他方,因屬雙方協議或裁判結果,性質上不屬《遺產及贈與稅法》中的無償移轉,無須繳納贈與稅;而接受財產一方,也不需就該筆給付申報綜所稅。
舉例來說,小陳與小花離婚時簽有正式協議,明確約定小陳將名下的一間房子及現金500萬元給予小花作為財產分配。離婚後,小陳依約辦理房屋過戶並轉帳給小花,這些行為屬於協議內容,不用申報贈與稅,小花也無需因此增加所得稅負擔。
但國稅局提醒,若離婚後再給對方其他金錢或財產,而這部分並未列在協議書或法院判決中,支付方就須負舉證責任,證明該筆給付屬於離婚當時的約定內容。否則,這超出的部分將被視為無償贈與,依法課徵贈與稅。實務上,常有民眾誤以為離婚後給對方一筆錢只是「補償」,未記載於協議書,卻因此遭補稅甚至處罰,得不償失。
國稅局強調,離婚財產處理涉及法律與稅務,並非單純的私人協議,建議民眾辦理離婚時,應清楚列明財產分配與贍養費的金額、給付方式及時程,保留完整書面證明;若日後另有約定或給付,也應補充書面資料,避免誤觸稅法、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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