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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負別想全推給買方!他賣地慘收500萬房地合一稅單

稅法明文規定,土地稅法、所得稅法皆明確賦予「賣方」為納稅義務人。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稅法明文規定,土地稅法、所得稅法皆明確賦予「賣方」為納稅義務人。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房地交易稅務問題層層疊疊,稍有不慎就可能衍生數百萬甚至上千萬的糾紛。專家提醒,不動產出售牽涉的稅賦項目繁多,若賣方未清楚掌握「誰該繳稅、稅該多少」,就以為賣掉房子就能「賣清實拿」,極可能陷入後續稅務爭議,甚至面臨罰鍰與強制執行風險。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表示,依現行規定,出售不動產涉及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稅等多項稅賦,其中,若是2016年以後取得的不動產,除了土地增值稅外,還需留意是否適用房地合一稅制;此外,買賣過程中若透過仲介辦理,還可能產生仲介費、代書費、履約保證費及各項規費,成本不容小覷。

許多老一輩賣方慣用「賣清價格」進行估算,期望能一口價賣掉房子、把所有費用攤給買方處理,並直接拿到「淨價」。鄭文在提醒,這很可能忽略稅法明文規定,土地稅法、所得稅法皆明確賦予「賣方」為納稅義務人,當雙方對繳稅責任認知出現落差時,便可能引爆爭議。

鄭文在分享,曾有位地主出售一筆位於市中心、具開發潛力的土地,因地段極佳吸引多名買家爭搶,最終選定一位口碑良好的買方成交,雙方順利完成簽約,豈料在辦理土地登記與點交時,賣方才發現還須補繳近500萬元的房地合一稅,頓時從歡喜成交變成愁雲慘霧。

原來,賣方過去曾多次出售土地,因多為2016年前取得,從未被課徵房地合一稅,這次也未將稅費納入總價計算,理所當然認定買方應承擔一切費用,但買賣契約書並未載明稅費由買方負擔,雙方認知落差讓爭議一觸即發。

此類情況屢見不鮮,鄭文在舉例,例如賣方希望實拿1,000萬元,與買方約定由後者負擔土地增值稅,並自信能適用自用住宅稅率、僅需繳納20萬元,結果實際核定金額高達50萬元,導致買方不滿,引發買賣糾紛。

鄭文在強調,「羊毛出在羊身上,豬不會幫你買單」,稅法規定清楚,納稅義務人通常為賣方,若在交屋後才發現欠稅情事,賣方不僅無法補救,還可能因逾期補稅而被處以罰鍰,甚至被移送行政法院強制執行。提醒所有不動產賣方:出售房地產前務必了解自己該負擔哪些稅項,並在買賣契約中寫清楚稅費分擔方式,才能避免後患無窮。

所得稅 房地合一稅 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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