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未立案寺廟 可追認抵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若是捐贈對象只是寺廟籌備處、還尚未完成登記或立案,那麼該筆捐款暫時不能列入當年度的所得稅扣除額,也就是說,即便拿到了收據,只要寺廟當時尚未正式成立,捐款就不能當年度抵稅。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或其配偶、受扶養親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的捐贈,可以列入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項目,但金額上限不得超過全年所得總額的20%,假設當年總所得是130萬元,最多只能列報26萬元的捐贈扣除額。
不過,如果民眾是在寺廟尚未立案前就捐款,只要該寺廟日後完成立案或登記手續,民眾仍可依照實際捐贈年度向稅務機關申請「追認」列入扣除額,這是依據財政部1978年公告的規定,給予納稅人一定的補救機會。
以小明為例,他在2024年捐款30萬元給某寺廟籌備處,並選擇列舉扣除額方式報稅,因該寺廟當年尚未立案,所以小明當年不能扣除該筆捐款,若該寺廟於之後完成登記,小明可向國稅局申請將這筆捐款追認列入2023年稅額中扣除,但最多只能扣除全年所得總額的20%。
然而,捐贈扣除額只能與「列舉扣除額」一起使用,不能與「標準扣除額」同時採用。國稅局進一步解釋,如果小明當年報稅時選擇或被視為選擇了標準扣除額(例如沒有列明選用哪一種),並且已經被國稅局核定,就無法再改成列舉扣除額,也不能再追認該筆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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