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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公設保留地避稅 行不通

財政部。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給配偶或直系血親如子女、孫子女等,可免徵贈與稅,但若藉由這項優惠取巧安排移轉應稅財產,達到避稅目的,國稅局將會依規定補稅,並須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政府依都市計畫,為未來興建公園、道路、學校等公共設施所預先劃定的土地,這類土地雖然仍屬私人所有,但因受都市計畫限制,土地用途受限,所有權人不得自由開發利用,為減輕地主負擔,政府提供多項稅賦優惠。

南區國稅局表示,其中一項租稅減免即是免徵贈與稅,根據《都市計畫法》規定,若地主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配偶或直系血親,可享贈與稅免稅優惠。

國稅局解釋,這項優惠目的,是為了減輕家族內部傳承的財務壓力,並非讓地主藉此規避稅賦、進行土地交易,若有藉由贈與方式掩飾實際財產移轉行為,國稅局仍會依實質課稅原則進行認定,依法課稅。

舉例來說,陳先生在2024年6月申報,將一筆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給孫子小陳,並獲得國稅局核發的免稅證明,小陳卻在取得土地的次月,便將該筆土地以2,000多萬元的價格賣給建商。

國稅局進一步調查後發現,陳先生其實在贈與孫子土地的同時,就已與建商簽訂買賣契約,等到小陳正式取得土地後,再將其轉讓給建商並收取售價。

國稅局認定,陳先生是利用「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免稅」的名義,實際上讓孫子獲得2,000多萬元的土地出售款,這筆款項才是真正的贈與財產,基於經濟實質原則,國稅局依法補徵贈與稅,並額外加徵15%滯納金與利息。

國稅局提醒,為避免違規受罰,民眾若有類似情形,應在未被檢舉、國稅局未開始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贈與稅,以免因規避稅負遭補稅,還得額外支付滯納金及利息。國稅局建議,長輩傳承財產可採分年贈與,每位贈與人每年可享有244萬元免稅額,只要在免稅額內,將財產分年移轉給子女,就能夠合法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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