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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獲補助款 報稅三眉角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者汰換設備,取得政府補助款時,在申報收入、費用時應留意三大眉角。
首先,補助款金額無論是否全額用於購買設備,都應在收到年度認列為收入。
其次,若補助款用來購買設備,可在當年同額認列設備費用。
最後,超過補助款部分應按規定提列折舊。若設備總價高於補助款,超出金額就是設備實際成本,應依規定,按耐用年限分年提列折舊。
舉例來說,甲幼兒園2024年1月購買一輛幼童專用車,實際支付90萬元,獲補助款30萬元,應將補助款30萬元全額列入收入;設備費用方面,在補助款範圍內,同額30萬元可列當年度費用。
最後,超出補助款的60萬元按車輛耐用年限五年,扣除估算殘值10萬元後,可提列折舊費用為每年10萬元,2024年可認列10萬元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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