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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投資損失 留意認列時點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的投資損失,應留意認列時間點,必須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台北國稅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並應有被投資事業的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
其中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若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產生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法》、《破產法》相關規定,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依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外,應即向法院聲請宣告破產,法院准予裁定宣告破產後,即由選任破產管理人執行後續破產程序,法院在接到破產管理人提出的最後分配完結報告後,會做出破產終結裁定。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的投資損失,應在法院裁定破產程序終結時,才能列報投資損失。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因投資乙公司破產而發生的投資損失5億元,雖甲公司已提出法院裁定公告文件,但國稅局發現,所提公告文件內容是乙公司破產管理人作成第一次分配表,經法院認可的裁定公告,並非破產管理人提出的最後分配完結報告並經法院破產終結裁定。
因此,依前述規定,還不算損失實現,不可認列為當年度投資損失,經國稅局剔除所列報的投資損失,補徵稅款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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