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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兼自住 留意租金列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個人承租房屋經營補習班,若該房屋同時自住,於列報補習班租金支出時,應依實際業務使用面積占整體房屋面積比率計算,非供補習班使用的租金不可列報,以免遭國稅局剔除並補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承租房屋時,若部分空間未作為業務使用,該部分租金不得列報為業務支出,而應依使用面積比例計算。
此外,私人經營的補習班、幼兒園、養護院或療養院等,若不符合免稅規定,其所得查核也應用「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以確保租金支出申報符合規定。
國稅局指出,近期查核某補習班2022年所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補習班學員人數並無顯著增加,但租金支出卻較前一年度大幅提高,負責人說明,補習班因遷址導致租金上升,且已依規定辦理扣繳憑單申報,房東亦無短報租賃所得。
然而該補習班新址位於學區及商圈附近,為新建不久的四層樓透天厝,經國稅局人員實地查訪後發現,一、二樓確實作為補習班使用,但三、四樓則為負責人自住。
但該補習班在報稅時,卻將整棟房屋全年租金72萬元全數列報為補習班租金支出,未按實際使用狀況區分,查核後,依據面積比例計算,核實認定非供補習班場所使用的租金支出為36萬元,並予以剔除,進而調整所得稅額。
國稅局提醒,個人承租房屋經營補習班,應依據實際業務使用面積合理列報租金支出,並確保申報內容符合相關稅務規範,以避免因申報不實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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