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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者免牌照稅 兩情形

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免牌照稅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身心障礙者本人領有駕照,僅自己名下車輛可適用免稅;另一種是因身心狀況不能領有駕照,本人、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內親屬供其使用車輛可免稅。
依規定,身心障礙免稅車輛主要是提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並領有駕照且為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導致無駕照,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供身障者使用,每一身障者以一輛為限。而若是同一戶籍中若有兩位身心障礙者,地方稅務局表示,只要符合相關規定,就可同時申請兩輛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免徵稅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CC為限,超過部分仍應就差額課稅。
稅務局表示,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後,車主如將戶籍遷出未設同址,就會不符合身心障礙者與二親等車主「同一戶籍」的免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將自「戶籍遷出日」起,就會取消免稅優惠並恢復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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