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重大傷病卡 不能免牌照稅
雲林縣稅務局提醒,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且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但持有「重大傷病證明」則不符合免稅資格。
地方稅務局解釋,「身心障礙證明」是由各種方縣市政府社政機關核發,目的在於維護身心障礙者社會福利;至於「重大傷病證明」則由中央健康保險署核發,目的在於協助病友減輕醫療負擔,兩者主管機關不同、核發目的也不同。
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的車輛,每人以一輛免稅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
稅務局強調,若只領有重大傷病證明、但無身心障礙證明的民眾,不適用這項免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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