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申報 別犯四錯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國人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包括基金、債券、國外股票及境外結構型商品等,納稅人全年取得收入達門檻後,必須依規申報個人最低稅負,實務上常見四大錯誤,提醒民眾避免因不了解法令而遭補稅處罰。
高雄國稅局表示,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必須在辦理所得稅申報時,全數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當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2024年為750萬元)時,就要計算、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也就是所謂的最低稅負制。
納稅人申報海外所得常見四大錯誤,納稅人應避免不了解法令或認知錯誤遭補稅處罰。第一,誤認海外所得是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但稽徵機關提供的稅額試算通知書,並不會列載海外所得資料,民眾在申報所得稅,查調課稅年度所得時,無法查到海外所得資料,若因此忽略申報,將可能產生漏稅。
第二,常有民眾誤認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與海外不同類別所得盈虧互抵,或可遞延至以後年度扣抵,事實上,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不能與海外利息所得或營利所得互抵,只能從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不能遞延到以後年度。
第三,也常有民眾誤認海外基金轉換無任何現金匯入,沒有課稅問題,但海外基金轉換後,就代表贖回原基金,並以贖回金額再重新投資,因此基金轉換當年度就應計算原基金損益,計入所得課稅。
第四,誤以為外國企業在台上市櫃,股票配發的股利是國內所得,這類股票通稱KY股,個人取得KY股票所發放的股利為海外所得,也應依照最低稅負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另外也常有民眾不清楚,來自中國大陸的所得該如何課稅?國稅局官員解釋,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來源所得應併入台灣所得,合併課徵綜所稅,而非併入海外所得。
國稅局提醒,投資海外金融商品要請記得依法申報最低稅負,以免受罰,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應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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