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增僱加薪減稅 有眉角

配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法,財政部預告子法,回溯至今年元旦起,增僱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或調高本國籍基層員工薪資的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應計入企業的基本所得額,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
立法院今年7月三讀通過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法,不僅將中小企業增僱、加薪減稅優惠延長十年,同時刪除啟動門檻、提高加成減除率,增僱適用對象新增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而加薪適用對象薪資提高至新台幣6.2萬元以下,回溯至今年元旦適用。
配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修法,財政部近期預告子法,將前述加成減除金額,納入企業最低稅負中計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計算企業最低稅負時,課稅所得額必須加計特定項目,當年最低稅負修法時,特別留有一項規定,當最低稅負上路後,若有新增的減免營所稅額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經財政部公告,可納入最低稅負計稅。
此次中小企業條例修法主要針對「增僱減稅」,也就是增僱24歲以下、65歲以上本國籍員工;或「加薪減稅」,為薪資6.2萬元以下員工加薪可享優惠,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比率分別為200%、175%。
官員舉例,若中小企業今年為員工加薪10萬元,這10萬元不僅可核實減除薪資費用,還可加成自課稅所得中再減除7.5萬元,等於是付出10萬元,但在申報營所稅時有17.5萬的減除效果;但在申報最低稅負時,加成減除的7.5萬元就要納入基本所得額。
官員指出,最低稅負是營利事業要繳納的基本稅負,假設享有幾項租稅優惠,在計算最低稅負時,就會自課稅所得出發,再加上幾項免稅、減免項目,例如中小企業條例「增僱減稅」、「加薪減稅」項目,會從課稅所得額當中加回來、計算出基本所得額,再乘以徵收率12%,得出基本稅額,最後基本稅額再與營利事業實際繳納一般稅額比較,補繳不足部分,確保營利事業負擔基本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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