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遇解散、合併 決清算申報有時限
營利事業若遇到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等狀況,必須依規定辦理決清算申報。高雄國稅局提醒,收到主管機關核准發文日的次日起算45日內,申報決算期間所得額,並在清算完結日起30日內,申報清算所得。
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3年6月29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決算期間為年度開始日到解散日,也就是1月1日至6月29日;清算期間則是從轉讓日次日到清算完結日,就是6月30日至10月30日。
國稅局進一步解釋,決算申報期間則是要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的「發文日期」7月12日,所以從7月13日往後計算,45日內也就是8月26日前必須申報決算期間所得額;清算申報期間,則是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假設甲公司10月30日清算完結,那就要在11月28日前申報完畢。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等狀況時,應在主管機關核准發文日的次日起算,45日內申報決算期間所得額。
除了決算外,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也須在實際辦理清算完結日起30日內,申報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兩者申報時限有所不同,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前應多加留意。
另外,有些特殊情形則免辦理決、清算申報,國稅局舉例,像是合夥組織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營利事業主體如未因此而有解散、廢止、轉讓狀況;獨資組織改組為合夥組織;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公司;公司組織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但仍須辦理當期決算;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解散。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經決議解散後,若未依所得稅法規定期限內,申報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國稅局補充,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適用盈虧互抵規定,准予扣除經稽徵機關核定的前10年內各期虧損,適用於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案件,不過一旦超過法定期限申報,則不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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