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盈虧互抵 條件放寬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放寬企業營所稅適用盈虧互抵的「如期申報」條件,當營利事業逾期繳稅,但尚未達到加徵滯納金規定(即逾期繳稅兩天內),可視為如期申報,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所得稅法》針對公司組織等營利事業,訂有盈虧互抵機制,只要符合三大要件,就可將前十年核定虧損,從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課稅,包含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
而何謂「如期申報」,實務認定上常出現爭議,稽徵機關認為「報繳合一」原則下,如期申報應包含自行繳納結算稅額。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表示,原本規定下,營利事業需在法定申報期間內辦理所得稅申報並自行繳納應納稅額,才算符合「如期申報」要件。
新發布函釋放寬規定,逾期繳納應納稅額但未達加徵滯納金規定者(目前為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可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如期申報」要件。
林巨峯提到,過去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案例中,認為稽徵機關將已如期申報、但未如期繳納認定為「未如期申報」是種限縮解釋,將不利納稅人適用盈虧互抵,最終判決納稅人勝訴。
然而此次財政部解釋,仍將超過法定期限三日以上才繳稅案件,視為不符合「如期申報」,仍無法適用盈虧互抵,這部分營利事業要多加留意。
根據國稅局過去經驗,適用盈虧互抵各項要件中,除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等要件,最常忽略的是「如期申報」,依規定,包括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都要如期申報,才能適用,過去曾有企業只有申報年度有如期,過去虧損年度逾期報繳稅,那就不符合要件,將無法盈虧互抵。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規定,申報扣除前十年核定虧損時,應注意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適用要件,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及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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