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設發貨倉庫 稅事三部曲
貿易市場全球化,許多營利事業為取得外銷先機,常將貨品先行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存放,以利客戶下訂即可快速到貨,針對這種銷售樣態,國稅局表示,在租稅方面應留意發貨、已出售、未銷售三階段。
營利事業為提升外銷競爭優勢並縮短供貨時程,會先將貨物輸出到國外倉庫存放,以即時因應國外訂單交貨需要,不過因出貨及銷售與否認定較為複雜,也成為企業申報營所稅常見的錯誤樣態之一。
北區國稅局對此拆分成三大階段說明。首先,出口發貨時,當貨品經海關出口到國外發貨倉庫時,應先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
其次,在辦理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若出口貨品「已出售」,營利事業應在結算申報書的營業收入調節表,就實際銷售價格與原報關價格差額,調整營業收入;出口貨品若「未銷售」,則可減除申報銷售額。
若要申報減除銷售額,須提出兩項證據,國稅局解釋,營利事業須提出發貨倉庫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委託國內會計師至當地實際盤點,並製作國外發貨倉庫存貨盤點資料,以及會計師簽證的收入調節表,以供認定。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辦理2021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在營業收入調節表的減項列報1億元,主張是因為經海關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還有未實際出售的貨物金額。
但經查證,甲公司並未委託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到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也無法提供經會計師簽證的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無法證明該1億元的貨物確實未出售,因此必須依法調整補稅。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範銷貨收入的認定方式、須備妥的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另外,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直接外銷貨物給國外買受人時,依規定,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不過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仍應依法列報所屬年度的營業收入,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布適用的匯率,換算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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