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 別踩三地雷
房地合一所得稅已實施近九年,國稅局表示,仍時常有納稅人因不懂法律或疏忽,而遭補稅或裁處罰鍰,常見錯誤分成三種樣態,包括誤以為免申報、成本費用申報錯誤、錯誤認定取得日或交易日,提醒申報前多加留意,以免受罰。
為抑制房地產短期炒作,房地合一稅自2016年元旦起上路,迄今已實施將近九年,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仍時有納稅人因不了解法令或疏忽,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錯誤,遭補稅或裁處罰鍰。
常見申報錯誤分成三種樣態,第一,應申報卻未申報,經常出現在誤認交換房地、交易虧損、二親等以內親屬買賣房地、交易農地、房地遭法院拍賣等情況,仍都應在規定期限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第二,成本費用申報錯誤或是不實,國稅局舉例,常見納稅人未提出支出證明,像是發票、收據或是收費細項等憑證;或是交易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地,誤以為是以贈與人購入價格為取得成本;申報取得成本未扣除折讓金額;數人出售共有房地,未按成交價額比例計算各自成本或是費用;無仲介事實或支付證明,卻虛列仲介費。
第三,錯誤認定取得日或交易日,包括出售共有房地,各共有人取得原因,如買賣、贈與或繼承時點不同,未分別判斷是否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誤以為所有共有人課稅方式均相同,導致漏未申報;房地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誤以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交易日,超過時限申報;購入預售屋等待交屋後將成屋出售,誤將持有期間從訂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日起算,依規定應以取得該成屋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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