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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賣房七樣態 享優稅
個人出售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房屋、土地,最高稅率為45%,但如符合財政部公告的七大非自願樣態,例如因調職、非自願離職等,將可適用較低稅率20%來計稅,可省下荷包。
七樣態包括第一,個人或配偶在工作地點購買自用住宅後,因調職、非自願離職等情況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房地;第二,依《民法》出售在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房地;第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持有房地遭強制執行者;第四,因本人或直系親屬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地來負擔醫藥費者。
第五,依家暴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第六,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者;第七,個人繼承取得房地時,因無力償還債務,導致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財部表示,國稅局在判斷是否符合非自願因素要件時,原則上都會以七大樣態為基礎,根據實務狀況認定。
台北國稅局曾有實務案例,小凱(化名)的父親好賭,背了不少債務,小凱發現父親偷偷將房屋過戶到小凱名下,並以此房地向銀行貸款500萬元,繳八期本息後未再繳納,銀行在2022年間經法院裁定准許拍賣房地。
小凱發現,房屋法拍拍定金額可能不足清償房貸及父親債務,與銀行協商請求暫緩拍賣、也找到買家,但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因房地持有期間超過兩年不足五年,適用稅率35%,稅額約40餘萬元,售屋後餘額恐無法繳稅,因此向納保官協助。
納保官得知情況後,發現小凱自行出售房地清償債務,形式外觀雖與財部公告的非自願性因素有別,但小凱確實無力還債,房地出售顯然迫於銀行聲請查封拍賣在即所為,實際上應可認定屬非自願性因素「因無力清償債務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因此介入協助,讓小凱案件適用非自願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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