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電子發票上傳新規 初犯、自行補傳免罰
財政部日前公布電子發票上傳新規,但考量到營業人經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即依限據實補正者,屬情節輕微情形,以及營業人未經檢舉或被稽查到之前就自行據實補傳,都屬於情節輕微,將會納入免罰範圍。
稅捐稽徵法授權財政部訂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在今年8月7日公布增訂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也就是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必須要在時間內將相關資料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平台。
配合電子發票上傳新規,威依照規定於期限上傳者應處罰鍰。財政部表示,在處罰標準中,考量營業人經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即依限據實補正者,屬情節輕微情形,應納入免予處罰範圍;營業人於未經他人檢舉、未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據實傳輸存證者,同樣也屬情節輕微情形,應納入免予處罰範圍,且可不計入違章次數。
但財政部也強調,依規定,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規定,因此營業人一年內經稽徵機關第一次查獲及第二次查獲後之第一次通知限期補正,且已依限據實補正者,才能適用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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