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車登記媳婦名、離婚婆婆要求賣掉分一半 律師搖頭提7觀點:沒權利也沒資格
有一位婆婆,她的兒子剛跟媳婦離婚了,不過兒子家裡的車子、房子都登記在媳婦名下,即使夫家買房子時出了50萬,兒子也有幫忙繳車貸,媳婦並不願意賣掉財產分給兒子一半。
接著,兒子跟媳婦有兩個小孩,平常公公婆婆要看小孩,媳婦還要公公婆婆自己去載,離婚後媳婦還想丟一個小孩到兒子這裡,這位婆婆覺得這樣等於是用孩子綁住兒子,並讓他們出一個小孩的教育費。
雖然房貸和兩位小孩的教育費都是媳婦家人在出,這位婆婆覺得媳婦實在是太自私了,想要打官司爭取房子增值的一半(約500萬)、要媳婦自己撫養小孩…
這位婆婆恐怕有許多誤會,幾點看法供參考:
1、兒子可以向前媳婦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但不能要求媳婦賣房子,因為兒子是依法主張在「離婚當天」,夫妻婚後財產的「差額」,多的人要給少的人「一半」,兒子向媳婦請求一個金額,至於媳婦要不要賣房子是她自己的權利。
2、在媳婦名下房子的貸款多為媳婦與娘家人支付,婚後剩餘財產增加似乎媳婦貢獻不比兒子小,但之後又要跟兒子平分,雖然房產或車子登記在媳婦名下,但兒子並沒有吃虧喔!
3、媳婦名下的房子是否供給小孩(孫子)居住,如果是給小孩居住,讓小孩居住在習慣的環境裡長大,對小孩比較好,夫妻間只要簽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協議書,未必要賣房子。
4、公公婆婆在法律上並沒有看孫子的法律權利,只有父親才有對子女探視的法律權利,婆婆是不能要求媳婦帶孫子給她看,媳婦甚至可以拒絕!這個媳婦願意讓公公婆婆來帶小孩(孫子),已經做得比法律規定還要好。
5、父母親有扶養子女的權利與「義務」,小孩(孫子)的扶養責任絕對不是給媳婦負責,2個小孩(孫子)的生活費原本由媳婦支出,這位媳婦已經很棒了,如果兒子已經與媳婦離婚,一人照顧一個小孩(孫子)也是很符合常情,這位媳婦並沒有自私。
6、婆婆鼓勵兒子打官司固然是權利行使,彼此針對財產的金額作計算,絕對不是壞事,然而如果在訴訟過程中,因為誤解法律只用自己的角度來指責對方,反而把事情弄複雜了。感情不再,把財產算清楚也可以做個句點,不需要親家變仇家。
7、對於小孩(孫子)來說,看到祖父母對於自己的母親指責,讓成長的記憶留下負面的情緒,絕對不會是我們想要看到的。
婆婆鼓勵兒子打官司爭取夫妻財產,如果是為了要證明媳婦的不是,贏了官司又如何?賠上的是全家族不開心的人生。
何不接受兒子離婚的事實,一方面讓兒子自己與媳婦協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問題,另一方面,好好為兒子與小孩(孫子)安排幸福的未來,不是更有意義嗎?彼此祝福,才是真正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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