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損失認列 避開三地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投資損失,已實現者才能列報,並小心三大常見錯誤,包括重複列報、錯誤認定損失時間點、錯誤計算虧損,以免列報失誤而遭補稅處罰。
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申報投資損失時必須注意,除了有實現者才能列報外,在計算損失當下,也要留意以往年度,是否曾列報過同一家被投資事業的投資損失,以免重複列報。
其次,也須留意投資時點是在被投資事業虧損發生之前或之後,若屬於投資前被投資事業已發生的虧損,則不得列報投資損失。
國稅局指出,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也就是說,被投資事業營運發生虧損時,經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情形,才可列報投資損失,且須備妥股東會決議減資、合併、破產或清算相關證明文件。
至於在計算投資損失時,若有投資前被投資事業已發生的虧損,則須按投資後虧損比例計算,並注意投資成本歷年變動情形,以前年度曾認列投資損失者,應在原出資額中先予以扣除。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2016年出資7,500萬元投資乙公司(股本1億元,累積虧損2,500萬元),而乙公司2021年累積虧損為6,000萬元,乙公司在2022年減資彌補虧損2,000萬元。
由於累積虧損6,000萬元中的2,500萬元,屬甲公司投資乙公司前已發生的虧損,因此甲公司在2023年5月辦理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投資損失時,應以原出資額7,500萬元乘以減資比率(減資2,000萬元/股本1億元)再乘以投資後虧損比率(投資後新增虧損3,500萬元/累虧6,000萬元),可認列損失875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投資損失時,除應以已實現者為限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外,計算時應留意以往年度是否曾認列同一家被投資事業的投資損失,以及投資時點是在被投資事業虧損發生之前或之後,以免列報錯誤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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