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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車支出 五樣態不得扣抵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租九人座以下的乘人小客車,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若有五種樣態,可能會被國稅局視為分期付款買賣,這種情況下,支付的營業稅進項稅額將不可扣抵銷項稅額。
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若以購買方式取得小客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若以租賃方式向租賃公司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則要進一步判斷,租約中所訂條款內容及經濟實質,是否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若屬於分期付款買賣,就比照一般買賣案件,進項不能抵銷項。
國稅局表示,根據財政部解釋,會被視同分期買賣的案件,共有五大樣態。
首先,若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會移轉給承租人;第二,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可選擇購買租賃車輛,且價格明顯低於公允價值;第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的四分之三。
第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第五,其他足以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在該車輛所有權所有的風險與報酬等情況,都屬於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不可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來說,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4萬元,向乙公司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一輛,租賃期間三年,租期屆滿後無條件移轉給甲公司,這種交易實質上就屬於分期付款買賣,甲公司每月所支付的進項稅額2,000元,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如申報營業稅時已申報租車租金進項憑證,但發現屬於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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