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用車牌小心重罰 免稅車輛也不例外
民眾若把車輛牌照借給其他車輛使用,或貪圖方便把自己名下兩輛車的牌照「互換」,甚至把其他車輛牌照懸掛在自己的車上,是否會受罰?稅務機關表示,若經查獲將處以應納稅額2倍罰鍰,且免徵牌照稅的車輛也不例外。
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每輛車領取的牌照均專屬該車所有,依規定不可拆下借供他車使用,也不能懸掛他車牌照行駛,如經查獲不論是使用他車車牌或車牌借給他車使用,皆須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台南財政稅務局說,即使是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將牌照移掛於他車使用,只要牌照有移用情形,都屬於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一樣會被處罰。
台南財政稅務局舉例說明,例如王先生擁有A、B兩輛車,A車2000c.c.,因符合免稅資格,全年無須繳納使用牌照稅新台幣11,230元。另B車1600c.c.,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7,120元。王先生若將A車牌照懸掛於B車,一旦B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A、B二車將各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罰鍰金額總計高達36,700元,提醒車主切勿貪小便宜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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