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注意!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五大錯誤態樣
財政部今(21)日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暨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今年5月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避免申報錯誤遭補稅甚至處罰,臚列近期查核發現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提醒營利事業注意。
一、出售外國公司於境外發行之股票及國外期貨商品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及第4條之2停徵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誤列報為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二、出售下腳收入已開立統一發票並全數自營業收入調節項目中減除,惟未列為其他收入或成本減項,致短漏報所得。
三、外銷貨物,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或郵政及快遞事業掣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而誤以交貨、驗收或收款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
四、銷售貨物附贈保固服務,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認列遞延收入,惟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3規定於銷售時認列收入。
五、因解散而辦理註銷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未將結清帳戶所領回之剩餘本金及其利息列報當年度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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