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藝品收入 課稅兩樣態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透過經文化部認可的文化藝術事業,在台舉辦展覽及拍賣活動而交易藝術品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可以採分離課稅,免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不過要留意,若藝品為自行創作時,屬性為執行業務所得,不能採用分離課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依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29條規定,如果文化藝術事業已在規定期限內向文化部申請適用分離課稅並經核准,個人可以出具同意書,由文化藝術事業在給付成交價款時,依6%的利潤率扣繳20%稅款,實質稅率為1.2%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免再併入個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先生在2023年1月30日透過經文化部核准的A文藝事業,舉辦拍賣活動賣出畫作,成交價新台幣50萬元,甲先生同意採分離課稅,所以A文藝事業給付甲先生價款時,依法扣取稅款6,000元(50萬元×6%×20%)並向國庫繳納及辦理憑單申報,甲先生不必再併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不過,國稅局官員提醒,按照6%利潤率計算所得課稅者,皆以非經常買進、賣出的營利活動而持有之財產,因買賣或交換產生之「財產交易所得」為對象。所以,如果藝術品是個人自行創作,那麼在交易時就不能使用分離稅制,拍賣自行創作的藝術品所產生的所得,應列入執行業務所得,不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所得的方式為,藝術品拍賣價格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後,依5%至40%稅率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官員提醒,個人拍賣藝文品應先區分屬於自行創作,還是非經常性買賣;後者可適用文獎條例的分離課稅,以實質稅率為1.2%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免再併入個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對於自行創作的執行業務所得,如果有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大於費用標準情形,應以設有帳簿及取得相關憑證,核實認列成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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