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3月14日聯合辦理 貨物稅等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
財政部今(3)日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規定,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將於今年3月14日首次聯合辦理2022年1月至8月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申報案件核定公告作業。
高雄國稅局說明,本次公告範圍指納稅義務人2022年1月至8月依貨物稅條例第23條第1項、菸酒稅法第12條第1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第2項及第5項規定申報貨物稅、菸酒稅(限無需加徵滯報金)、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案件,經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以公告方式載明按申報數核定,代替摯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生效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相關公告內容將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國稅局的公告欄。
經公告核定的案件,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查詢及下載申報案件核定資料,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申辦。
高雄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的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十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的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的案件,在核課期間內,另發現應徵的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併予處罰。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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