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海關行政處分 30日內可申請復查
基隆關表示,依《關稅法》第4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的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可以在收到稅款繳納證的隔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
基隆關指出,納稅義務人不服行政處分時,可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不過近來常接獲商民以電子郵件、電話或未依規定格式向海關提起復查,因此呼籲民眾不服海關核發的行政處分時,應在收到處分書的隔日起算30日內以規定格式向海關申請復查,逾期申請或未依規定格式申請者,即因程序不符而不予受理。
此外,基隆關提醒,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其受理日期以交郵當日的郵戳為憑,非以掛號方式提出者,以海關收受復查申請書的日期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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