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收回自住 重新申請優稅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屋主將合法房屋供公益出租,或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可享地價稅及房屋稅同等於自住用優惠稅率;不過若後續如租約到期或提前解約,屋主收回自用須提出申請,才能享有房屋稅1.2%及地價稅2‰自住優惠稅率。
稅捐處說明,為鼓勵市民將閒置房屋釋出,增加房屋供給,只要屋主將合法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即可成為公益出租人,或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房屋稅及地價稅可享相當自住優惠稅率。另外,房東也可加入個人租賃住宅委託包租代管,每屋房屋稅及地價稅稅額可減徵40%(不過各以1萬元為上限)。
台北市稅捐處提醒,屋主如將出租房屋收回自用,並將自己或配偶、直系親屬其中一人的戶籍遷入該址,要記得在當年9月22日前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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