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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受僱按看診數抽成 國稅局:酬勞屬薪資所得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醫師受醫療院所聘雇,從事醫療業務,無共負盈虧風險,並根據看診數以定額或定率方式抽成計算的報酬,所得性質屬於薪資所得。
官員說,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2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診所,共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且診所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不具雇傭關係,該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取得之盈餘,屬執行業務所得;若執業醫師是受醫療院所聘僱,從事醫療業務,並無負擔成本與必要費用,也未承擔盈虧風險,獲取的報酬屬薪資所得。
官員舉例說,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某知名診所的所得為執行業務所得,但國稅局根據查到的資料更正為薪資所得。甲君不服,主張與診所負責醫師訂有合夥契約,相關報酬應屬執行業務所得。但國稅局調查後發現,甲君獲取的報酬是依診所所訂按甲君看診數抽成而得,無論診所盈虧皆可抽成,且甲君依約並無須負擔診所經營之盈虧及營運成本與必要費用,據此認定應屬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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